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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3-12-18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433

《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202431日起施行

 

本网讯 我市耕地保护和利用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1215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条例》自202431日起施行,通过立法采取系统性方案,促进耕地利用效益,助力清远打造“五大百亿”农业产业。

作为全省首部关于推动耕地利用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越认为,《条例》的出台有助于清远化解目前耕地建设利用工作中的“耕地撂荒”“重建设轻规划”“重建设轻管护”“分散种粮经济效益低”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我国粮食安全底线基本国策,促进种粮规模化、效益化,助力开创乡村振兴和“百千万工程”新格局。

会议通报了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相关情况。《条例》不设章节,共二十五条,包含了耕地保护与质量建设、耕地合理利用、监督考核等内容,并划分了政府责任、部门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

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在会上表示,各级各部门要在《条例》的施行宣传、执行落地上下大力气,综合采取管控、建设和激励等多种措施,促进对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升我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建立健全耕地利用促进的各项监督管理机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法律的权威性。要建立有效的《条例》实施反馈和评估机制,重点收集基层对《条例》实施的意见建议,确保《条例》施行的实效。

加大力度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

近年来,我市积极培育社会化服务组织,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能力水平,推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高质量发展。《条例》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

市农业农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综合采用了新型经营主体扶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耕地流转推动等措施,为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和外在环境。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型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邮政物流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深度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办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农业技术推广、金融保险、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此外,《条例》鼓励耕地使用者将农业生产中部分或者全部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多样化服务模式满足耕地使用者的需求。

明确不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

2024年起,国家耕地占用政策将实行“以补定占”,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以当地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补充耕地和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条例》明确要统筹协调粮食生产与农业结构调整的关系,不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同时对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利用作出详细规定。

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完善设施农业用地保障制度方面,《条例》在优先盘活利用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的前提下,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建设;在确保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下,经营者可合理规划设施设备利用空间,提高设施农业用地的有效利用率;并在协议到期后,可按协议约定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存量设施农业用地统一管理、循环利用,并按规定办理用地备案变更等手续。不再使用的,则按照原地类相关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工作。

同时,《条例》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多种措施解决处置耕地撂荒问题

针对耕地撂荒问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没有简单地采用强制手段,而是针对其复杂成因,综合采用补贴、奖励等政策杠杆、明确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的义务、加强非农建设闲置及临时占用耕地管理等多种措施予以解决处置。

《条例》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将耕地利用促进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撂荒耕地等行为予以约束,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的行为可以通过积分制等方式予以奖励。鼓励长期无力耕种或者因举家外迁造成耕地撂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退出、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采用补贴、奖励等措施,以及明确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等方面的规定,希望通过以上方式,有效解决耕地撂荒问题。

明确法律责任 保障《条例》有效实施

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小切口”立法和促进型立法,《条例》侧重采取正面引导、鼓励、倡议和扶持等措施来推动耕地利用工作,同时鉴于目前上位法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已较完善,《条例》只设定了两项法律责任,分别是对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设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督促义务的设定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利用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耕地所有权人,对耕地利用促进既有利益也有责任。《条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以及对补充耕地项目进行管护等职责。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及时制止、举报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撂荒耕地等利用促进义务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黄慧祯 苏妮妮 潘伟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