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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多元参与耕地利用促进工作

2023-02-10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3009

《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鼓励多元参与耕地利用促进工作

 

本网讯 春耕在即,清远各地正抢抓时机开展备耕工作。近日,与耕地生产息息相关的《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通过清远人大网、清远人大微信公众号以及清远日报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311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聚焦农田基础设施管护、耕地流转、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等问题,细化相关制度措施,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保障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守护群众“粮袋子”。

鼓励多形式对撂荒耕地复耕复种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长时间弃耕抛荒,会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设立专门条款,鼓励多形式对撂荒耕地进行复耕复种。

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代耕期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自行耕种的,应当对代耕人的前期投入进行补偿,或者通过协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下一年度农作物种植周期结束后将耕地交还或者另行安排地块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耕种。

同时,鼓励长期无力耕种或者因举家外迁造成撂荒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根据自愿有偿原则依法退出或者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撂荒耕地流转、代耕代种或者委托代管等的期限、合理利用、收益分配、投入补偿等权利义务事项。撂荒时间长、耕作难度大的耕地流转的,鼓励适当减免流转价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及村委会作用进行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切实履行耕地保护与建设义务,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利用耕地,并对耕地利用情况实施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损害或者撂荒耕地等行为。鼓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规民约、积分制等方式将耕地利用促进内容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行为予以奖励,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以及撂荒耕地等行为予以约束。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耕地利用

近年来,我市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农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快速增长,规模日益扩大,领域不断拓宽,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挥更大作用,促进耕地利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信贷支持、财政补贴等措施积极培育和奖励以种粮为主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和鼓励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生产,提高种粮的规模效益。返乡留乡农民工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规模经营的,可以按相关规定优先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信贷支持。

《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还针对耕地流转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完善交易规则和相关制度,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并积极推广耕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地利用合作。在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则鼓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农田建设和运营管理。

 

 

许甜 通讯员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