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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1-06-02    结束时间 2021-06-15    发布部门 【查看回复】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
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全面依法治国要求,促进我市地方性法规正确有效实施,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结合我市实际,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起草了《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草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21年6月15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电话及传真:0763-3363908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419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511518 

    电子邮箱:qyrdb@163.com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日         

 

 

关于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
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全面推动我市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以下简称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地方性法规实施的自觉性

    (一)准确把握地方性法规的定位。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是指由清远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施行的条例、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的延伸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实现了法律法规在各层级的上下衔接,维护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实施好地方性法规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需要。

    二、坚持党的领导,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

    (二)健全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将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定期研究解决实施中的困难和实际问题,涉及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三)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的统筹协调,将其作为监督工作重点,在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及时印发贯彻该部法规的实施方案,明确地方性法规“三入”的责任清单、时间表、路线图。

    (四)构建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地方性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切实承担起地方性法规实施的法定职责。构建在党委领导下,人大监督推动,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实施和全社会参与的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格局,形成合力。

    三、加强人大监督,推动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

    (五)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地方性法规施行后,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法规实施的指导和监督。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对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委要适时制订执法检查方案。对实施不力或者需要对法规实施情况作进一步监督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建立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跟踪督办机制。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做好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督办工作,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同级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限期解决。

    四、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地方性法规落到实处

    (七)实行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在法规施行一年后,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八)落实考核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方性法规实施列入法治政府建设重要考核指标,完善行政执法考评制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

    (九)完善配套制度和实施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及时制定与地方性法规相配套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制度。地方性法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自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逾期未作出配套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

    五、强化司法适用,促使地方性法规实施到位

    (十)明确实施机关的主体责任。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法定职责,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要将地方性法规“三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地方性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十一)强化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业务学习内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强其依法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能力。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起诉依据的,检察机关应当适用。同时,要将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

    (十二)健全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的反馈机制。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地方性法规实施专项制度。要注意研究适用过程出现的问题,就地方性法规的司法适用和法律监督工作,加强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和衔接,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改废释建议。       

    六、深入开展普法,夯实地方性法规实施基础

    (十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以及与地方性法规实施的相关单位,要将地方性法规纳入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及考核,地方性法规实施相关的主管单位要真正做到“谁执法谁普法”,建立并落实普法工作责任制。

    (十四)扎实开展地方性法规宣传。有针对性开展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教育,健全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社会组织各负其责的地方性法规宣传体系,使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成为向广大公民宣传地方性法规的过程。

    (十五)充分发挥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作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地方性法规的普法工作,在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充分利用代表联络站,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平台,发挥基层立法联络员的作用,扩大地方性法规宣传面,增强人民群众遵守地方性法规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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