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征求意见稿)》现正通过清远人大网、“清远人大”微信公众号以及《清远日报》等平台公开征求意见,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该征求意见稿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鼓励多形式提升耕地利用价值,统筹推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促进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农民合法利益。
鼓励提升耕地利用价值
地为粮之本,合理开发和利用耕地,有助于推动乡村产业的融合发展。《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对耕地利用、提升作出规定,鼓励提升耕地的利用价值。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耕地资源应当优先用于稻谷、玉米、大豆和薯类等粮食生产,保障粮食有效供给,落实国家粮食安全责任。永久基本农田利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基础上和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定种植其他农作物。对已租用且已经造林的耕地,以及对已经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且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开展苗木生产经营的单位,逐步有序退出已租用造林或者育苗的耕地。
在耕地利用提升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农业结构调整与粮食生产的关系,引导新发展林果业上山上坡,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不得挤占用于粮食生产的耕地。鼓励通过水旱轮作、有效利用冬闲田资源等措施,稳定并扩大粮食作物种植面积,提升粮食产能,保障粮食自给率。同时,鼓励开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机械化技术试验示范,解决水稻机种、玉米籽粒机收等瓶颈问题,加快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鼓励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依照规定扩大种植结构调整范围,开展无土栽培等新型利用模式,最大化提升耕地的利用价值。
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机制,是激发农民生产积极性、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重要经营方式。
《清远市耕地利用促进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设有专门条款,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其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专业服务公司、生产服务型合作社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邮政物流企业、供销合作社等深度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推动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协办体系建设,为耕地使用者提供农业技术推广、金融保险、生产托管等农业社会化服务。
同时,鼓励耕地使用者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烘干、仓储、物流和加工等部分或者全部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担;鼓励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采用多样化服务模式满足耕地使用者的需求。
在耕地流转制度促进方面,该征求意见稿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耕地耕作和经营模式创新,引导农民以土地出租、入股、托管、代耕、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耕地利用合作。
对于防范农业生产经营风险,该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保费补贴等措施,鼓励保险机构开发水稻、玉米等粮食作物的完全成本保险、种植收入保险和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等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降低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种粮收入稳定。
(许甜 邱庆华)
来源: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