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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发布时间:2022-12-01 09:16

通过!《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本网讯 “赞成39票,反对0票,通过!”1130日,随着主持人的宣布,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查批准了《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市自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第七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各类矛盾纠纷较为突出,物业纠纷诉求多样化、内容复杂化,出现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行难,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过程中纠纷频发,开发遗留问题引发物业管理纠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不规范、监管措施有待完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将制定《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积极探索化解物业管理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旨在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八条,分别为总则、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和网格化服务管理写入法规,促进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促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和执行性。同时,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小区执法,解决了住宅小区执法主体不明的问题。

《条例》细化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相关制度,规定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禁止行为,设立了罚则,对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进行约束,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条例》创设了物业管理委员会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职责、成立条件、组成、印章管理、议事制度、资料收集等,以期通过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此外,《条例》还根据我市实际建立了物业服务收费及价格调整制度,强化了供水服务,规范了物业服务人行为,明确了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了安全防范机制,加强了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管理,加强了公共收益管理等,以期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同时,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群众幸福感。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通过在线交流平台远程列席会议。

 

 

(许甜 张永成

 

来源: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