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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07 16:30

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意见的公告


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清远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审议意见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修改。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清远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关注该项立法的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22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

邮寄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4楼,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政编码:511518

电子邮箱:qysrdfgw@126.com

电话及传真:0763-3363908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7


 

清远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四章  事项与流程

第五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行政村、社区内,以一定范围地理空间和一定数量人口为对象划分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数字化信息技术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管理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以人为本、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相结合,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

第四条【党建引领】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对网格的全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的领导作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组织、指导、监督、保障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六条【网格化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主管部门),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信访、网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八条【基层自治组织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开展村、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和发动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

第九条【财政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原用于基层网格工作的专项经费,由本级财政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用于支持乡镇、街道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格和网格员

第十条【网格划分】

网格由县(市、区)城乡网格化主管部门、自然资源、民政、公安等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规模适度、无缝覆盖、动态调整的原则统一划分,并报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审批。

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实行属地管理。城乡社区范围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企业事业单位等特定管理区域可以作为一个基本单元划分网格,实行职能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在行政村、社区另行划分网格,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网格调整】

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网格确需调整的,由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向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审核同意后,报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审批。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负责协调省网格化主管部门将调整后的网格图层数据导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二条【网格的编码】

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网格编码编制规范,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网格编码。网格编码具有唯一性。

第十三条【网格员配置】

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有人口数量、社会治理工作量等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统一调配,多员合一、一员多用”的原则配置网格员。

本条例所称的网格员,是指在网格中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和专业网格员。

第十四条【网格员禁止性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网格员: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专职网格员条件】

担任专职网格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爱基层工作;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专职网格员招聘】

专职网格员可以由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相关部门基层辅助人员等担任,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管理。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另行招聘专职网格员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招聘。

第十七条【专职网格员的权利与义务】

专职网格员应当履行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数据核实、信息采集、组织动员、宣传教育、矛盾化解、安全防范、隐患排查和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职责,并接受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专职网格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规范,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在履职中获得的信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弄虚作假、推诿塞责。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职网格员工作规范,并督促专职网格员履行。

专职网格员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等权利。

第十八条【兼职网格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需要,从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以及各类志愿者等人员中遴选兼职网格员。

兼职网格员应当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安全隐患、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收集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制定兼职网格员管理办法,给予兼职网格员适当的补贴。

第十九条【专业网格员】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护林员、消防员、片警等专业网格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专业网格员的本职工作,并做好相应网格的矛盾纠纷调解、安全隐患、违法犯罪线索等信息收集工作,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条【履职保护】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为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等手段阻碍网格员正常履行职责,不得强制要求网格员从事网格事项清单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信息员】

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通过专(兼)职网格员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成为信息员,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信息员发现网格内社会治安、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保污染、水利安全、社会矛盾纠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市政设施损毁、非法集资等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悬挂网格员宣传公示牌,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专职网格员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专职网格员和网格范围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平台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平台建设】

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依托省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完善市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发挥线上平台对线下工作的统筹促进作用,使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可量化、可追溯、可考核、可追责。

第二十四条【平台衔接】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推动本部门社会治理相关信息平台与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平台信息推送】

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将各类基础数据推送至网格化联动部门和网格员,并将待核查的信息线索、需处置的工作指令等及时推送至专职网格员和专业网格员,协助其精准掌握网格动态。

第二十六条【需求信息收集】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网格员等提出网格化服务管理需求。通过网格员提出的服务管理需求,应当录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数据分析】

市、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问题梳理、关联分析、研判应用、工作预警,研究把握本地区社会治理的规律、特点和趋势走向,形成分析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制定网格化管理信息平台运行维护方案,明确维护要求、维护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数据安全】

市网格化主管部门、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章 事项与流程

第三十条【网格事项范围】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核实、更新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数据,加强网格信息系统数据分析;

(三)依法收集、反馈和协助处理网格内村民、居民社情民意;

(四)协助排查化解网格内矛盾纠纷;

(五)协助排查、及时报告网格内影响社会治安、生产、生态环境、消防、食品等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

(六)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开展平安建设;

(八)协助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和特殊人群关爱服务,协助办理便民、利民服务;

(九)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开展村民、居民自治和民主议事协商;

(十)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决定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网格事项分为一般网格事项和专项网格事项。除由网格联动部门依法依规交由网格员办理的信息采集、专项普查、证件代办、临时性应急事项等专项网格事项外,其他事项属于一般网格事项。

第三十一条【网格事项准入制度】

网格化服务管理实行网格事项准入制度。

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市网格事项准入分类目录。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分类目录会同网格化联动部门编制网格事项准入清单,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备案。

入格事项确需调整的,由县(市、区)网格化联动部门提出申请,交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调整,并报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网格联动部门要求】

纳入清单的网格事项,应当由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统一交办,网格联动部门不得直接交办。

各级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建立入格事项责任清单,明确本部门职责分工,不得将本部门法定责任推卸至网格和网格员。

第三十三条【网格事项办理要求】

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网格事项闭环管理工作规定,建立源头管理、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实行网格事项办理全过程电子化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一般网格事项处理流程】

网格员对日常巡查发现和信息员反馈的网格事项,应当及时核实。

网格事项经核实无误后,可以现场协调解决的,网格员应当即时协调解决,并将处理信息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不能现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即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情况紧急的,应当同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格事项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在规定时限内将网格事项分派至网格联动部门处理。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网格事项处理,并将处理信息及时反馈同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期限的,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不能在三十日内完成的,经网格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结果反馈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专项网格事项处理流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网格员、信息员、社区党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承接的专项网格事项,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网格化联动部门。

第三十六条【便民、利民服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托网格、网格员精准对接群众需求,实施政务服务动态化跟踪、全方位管理,为群众提供便捷、精准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要情报告】

网格服务管理中发现重大矛盾纠纷、问题隐患、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网格员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报告,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联动处置】

涉及多个网格化联动部门的网格事项,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牵头部门协调处理,并跟踪事件办理情况,督促网格化联动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牵头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并上传至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

跨县(市、区)的网格事项由市网格化主管部门协调处置。

第三十九条【争议事项托底制度】

网格化联动部门认为网格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向同级网格化主管部门报告并说明理由。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研究,必要时可征求编制管理部门意见。经研究后再次分派的网格事项,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涉及职责争议的网格事项,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明确具体主管部门,并报同级党委、政府研究审定

第五章 网格多元共治

第四十条【法律工作者】

鼓励和支持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信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法制宣传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人民团体】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法学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第四十三条【企事业单位】

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专属网格的各项服务管理工作,对专属网格中报送的相关信息及时分析研判和主动作为。

第四十四条【村(居)民】

市、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渠道,引导村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履职保障】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专职网格员提供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装备设备,统一专职网格员标志标识,保障其正常开展工作,并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履职责任保险。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为网格工作事项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以及政策咨询、教育培训、业务指导、工作条件、信息支持等帮助。

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职网格员工作职责,督促专职网格员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多元共治保障机制】

市、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公开竞争、公益创投等方式,支持、培育、引导法律工作者、志愿者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开展网格化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部门履职制度优化】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定期研究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反映 的本部门的相关问题,并根据问题产生的原因针对性地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优化履职保障。

第四十八条【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定期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网格员和信息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对表现突出的专职网格员在绩效奖励、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定、研修深造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职网格员薪酬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保持队伍稳定。

第四十九条【业务培训】

市、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格化队伍职业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员定期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开展网格员服务管理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员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五十条【宣传动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社会各方主动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第五十一条【监督检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市、区)、乡镇、街道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等举报渠道,接受单位和个人对专职网格员的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十二条【考核评议】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考核办法,并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绩效管理考核。

县(市、区)网格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专职网格员考核管理办法,对专职网格员进行业绩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网格员责任】

网格员因履行职责,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法律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责任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网格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五条【网格员保护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