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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工作评议民意征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6 09:00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实施情况工作评议
民意征集的公告


根据《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工作评议方案》部署,市人大常委会将于今年8月份听取市政府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报告及调研组的调研报告并开展工作评议。欢迎我市各级人大代表和广大干部群众从即日起至712日前,通过来信等形式反映《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763-3363908

来信地址:清远市人民二路18号市机关办公大楼1号楼419室(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综合科)

电子邮箱:qysrdfgw@126.com

网络平台:清远人大网站“人大信箱”栏目(http://rd.gdqy.gov.cn/)
    特此公告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实施
情况工作评议方案

2022523清远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主任会议通过)
 

按照《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要点》《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人大常委会将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工作评议。为确保评议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根据《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督促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问题的治理,促进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评议内容

本次评议按照《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暂行办法》进行,主要评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执行《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开展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情况,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工作情况;饮用水源特别是分散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水质监测工作情况;条例宣传工作情况等

三、组织实施

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具体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部分委员,部分法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部分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人员名单另行通知)

四、实施步骤

工作评议包括准备、调研、评议、整改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25月下旬至6月)

1、确定方案。拟定关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工作评议的方案,报经主任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学习。组织调研组成员学习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有关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知识,为做好调研和评议工作作准备。

3、民意征集。在《清远人大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市民群众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的意见及建议。

4、政府自查。市政府在收到评议通知和评议方案后,按照相关内容和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协助、配合做好评议工作,根据评议实施方案撰写工作报告,在今年7月20日前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调研阶段(20227月)

调研组将在评议前进行调研,调研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1、7月上旬至中旬,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出民意测评表,对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有关工作进行民意测评。

2、7月上旬,调研组到清城区、英德市、连山县、阳山县开展实地调研,在清城区、阳山县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政府关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的汇报,邀请当地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单位和部分在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与会单位、人员的意见或者建议,并实地考察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和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情况其他县(市、区)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委托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调研,并于7月25日前将调研情况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3、7月上旬,调研组召开座谈会,听取市政府关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的汇报,听取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与会单位的意见或者建议,与会人员座谈交流。

4、7月中旬至下旬,调研组整理相关资料,汇总意见和建议,撰写调研报告。

5、8上旬调研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调研情况和评议初步意见。

(三)评议阶段(20228月)

1、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市政府关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报告及调研组的调研报告。

2、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进行评议。

3、市政府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根据评议实施方案报告情况,听取意见,回答问题,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对评议意见有不同看法,允许进行解释和申辩。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有关情况重新调查核实。

4、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会上采取票决形式,对市政府的工作报告、评议意见进行票决。

5、邀请参加调研的部分市人大代表及市政府有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清城区、英德市、连山县、阳山县政府有关领导参加评议会。

(四)整改阶段(20229月至11月)

1、市人大常委会将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评议意见和整改清单以书面形式印发给市政府,抄报市委及抄送有关部门。

2、市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处理方案,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处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3、整改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其法工委对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复评,或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甚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及时了解和协调解决整改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改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来源:平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