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2-28 17:13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
清远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2月28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不是市八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曾担任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八届一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六)市直副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八)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副秘书长;
(九)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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