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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11-23 17:31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
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八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1月23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七届人大八次会议:

(一)市政府副市长;

(二)市政协副主席;

(三)清远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

(五)市直副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广清经济特别合作区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主任;

(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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