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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1-13 17:57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1年1月13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七届人大七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和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清远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五)市直副厅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六)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五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七)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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