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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发布时间:2020-10-16 10:55

创新立法工作机制 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

本网讯 “通过!”9月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随着主持人的宣布,会议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决定。

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自2015年9月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十三五”期间,我市适时出台了《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6件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相扣、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正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清远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积极推进《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清远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等立法项目,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提升法规可操作性

2020年9月1日,历时三年、经三次审议的《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是我市第四部实体性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七届人大法委主任委员郑远平直言,该法规的制定过程十分难忘,得以顺利施行实属不易。

据介绍,在制定《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过程中,针对宅基地的申请程序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向市委、省人大常委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报告,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促使该条例草案中关于农民分户与宅基地申请之间互为前置等重大问题得以解决,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

事实上,这正是我市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到地方立法全过程、各方面的重要体现。

自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我市始终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的立法工作格局。其中,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贯彻落实重大立法事项向上级党组织请示的要求,年度立法计划均报请市委批准,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立法制度均报市委讨论决定,法规案表决前均报市委同意。

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坚持“小切口”立法

“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要紧紧围绕全市工作重心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一是城乡建设与管理;二是环境保护;三是历史文化保护。”今年6月16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公开征集2021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要坚持问题导向,把党委所想、政府所需、人民所盼作为立法重点,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做好下一年度立法建议项目征集工作。”郑远平介绍说,5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坚持“小切口”立法,从市情和实际出发,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细致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找准立法的矛盾焦点,把握高质量发展提出的法治需求,做到科学立项、精准立项。

回顾这5年的立法工作,我市出台的每一部实体法规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是全省首部规范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为制度化解决清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必要的规范指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视察清远重要讲话精神,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有力举措;《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是全国较早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地级市立法项目,为打赢蓝天保卫战保驾护航;《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建立健全了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得到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吸引全国多个地区前来取经交流;《清远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相继出台,纵深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工作,为持续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法治基础。

创新基层立法联络员机制,加强立法能力建设

2020年10月13日,全市乡镇(街)基层立法联络员培训班开班。郑远平表示,建立基层立法联络员制度是清远推进立法工作的创新实践,也是全省首创之举。

“立法联络员制度是立法走群众路线的生动体现和实践载体,也是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征询立法意见机制的新探索。”郑远平表示,立法联络员制度将有效扩大公民对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我市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体现民意、维护民利。

近年来,我市制定了地方立法顾问团工作规定、基层立法联系点工作规定、立法听证办法、制定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办法、立法联络员工作规定、立法意见反馈工作规定、立法评估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以推进立法工作制度建设为抓手,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目前,通过各地推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全市80个乡镇5个街道设立了基层立法联络员。各地充分发挥立法联络员作用,在上传下达、意见收集、法治宣传等方面进行了新的探索,得到了省人大常委会的肯定,为我市立法工作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