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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

发布时间:2020-09-18 16:29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1号)

清远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已由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20年8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9月18日


清远市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实施办法
 

(2020年8月24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作用,保障民生实事项目决策民主化、实施科学化、监督法治化,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以下简称民生实事票决制),是指市政府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民生实事候选项目(以下简称候选项目),经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差额投票方式决定项目,交市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纳入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的政府民生实事项目,主要是以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由市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具有普惠性、公益性和社会效益较为突出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一般应当年度可以完成,确需跨年度分步实施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年度阶段性目标。

第四条  民生实事票决制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依程序实施,坚持注重实效,切实做到权限法定、运作规范、程序简明、管用可行。

第二章  征集和初定

第五条 候选项目应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保基本、兜底线、促公平原则,围绕保障底线民生,充分重视民情民意,以民生需求为导向,突出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实效,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防止形式主义和脱离实际。

第六条 市政府通过自身条块渠道征集候选项目建议的同时,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发布征集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集。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通过“双联系”机制、人大代表联络站等多种形式和平台,组织人大代表听取、收集人民群众意见建议,转交市政府作为征集候选项目建议的重要参考。

第八条 市政府对征集到的候选项目建议进行整理、筛选,形成候选项目建议方案,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定,按程序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票决的候选项目。

第三章  审议和票决

第九条 候选项目由市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市政府应就候选项目的确定过程和每一件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主要内容、实施主体、投资额度、资金来源和完成时限等),在全体会议或主席团会议上作说明,并书面印发代表。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将民生实事项目票决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建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审议时政府相关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就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在审议候选项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两个以上代表团或二十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名候选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全体会议或各代表团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经代表审议后的候选项目在全体会议或各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由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全体会议上宣布票决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通过票决办法,明确候选项目差额比例、表决方式、项目确定及公布方式等。候选项目差额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四条 民生实事项目的得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人大代表的半数,从高到低按照预定数额确定。如出现得票排序并列不能确定时,由大会主席团讨论确定,并向大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及时对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等,编制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定期开展工作督查,协调解决矛盾问题,扎实推进民生实事项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定期公开民生实事项目的推进情况,让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每件民生实事项目的办理进度。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将民生实事项目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通过开展调研、视察、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工作的监督。

民生实事项目监督促进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协调,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或市直人大代表各专业小组分工负责。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监督检查活动,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市人大代表在监督检查民生实事项目实施和完成情况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对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结果作为满意度测评的参考。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听取市政府关于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度或结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项目完成进度、项目质量及实施效果进行审议,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应在下一年度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分别书面报告民生实事项目满意度测评结果和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民生实事项目,市政府应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明确下一步工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上级政策变化等原因,需要对现有项目予以调整、暂缓、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整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同意调整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委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