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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这部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0-01-02 16:15

1月1日起,这部地方性法规正式施行

本网讯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月1日起,《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细化了对我市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扬尘污染和餐饮油烟排气污染等防治、防控措施,明确了对具体执法部门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办法》是我市第三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我市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首部专项法规。《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四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方面对编制规划作出了规定;在增强政府部门执行力方面建立了政府督查、约谈、考核等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实践,借鉴国家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的措施,可以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强化监督管理;在针对我市大气污染源“三大”突出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优化产业布局、能源消耗控制、挥发性有机废气管控等措施,并重点对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注重从源头管理,规定了排放标准、交通管制等措施,并明确了遥感监测数据经确认有效后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对于扬尘污染、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在备受群众关注的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方面,《办法》从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角度出发,建立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相关证照时,告知申请人不得设立餐饮服务业的禁止情形,进行事前监管;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装置并保存记录材料,进行事中监管;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事后处罚的管理体系,压实了部门责任。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介绍,《办法》充分依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面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填补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空白。这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的具体实践,也是坚决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文明发展道路的清远实践。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