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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添利器!我市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下个月起正式实施

2019-12-03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点击:2354

大气污染防治添利器!我市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下个月起正式实施

本网讯 清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将增添法治利器。11月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全票通过。我市第三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正式落地,将以法律的武器治理大气污染,用法治的力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进入快速发展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压力。制定《清远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为推动我市大气环境持续向好提供法律支撑,显得十分必要。

据悉,《办法》不分章节,共三十四条,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明确了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定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细化了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排放污染、扬尘污染和餐饮油烟排气污染等防治、防控措施,明确了具体执法部门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从条款内容来看,《办法》具有清远特色。根据本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实际工作,《办法》明确了市、县、镇三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职责分工。重点明确了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各个部门的职责,细化了分工,压实工作责任,防止推诿,填补监管空白,确保防治、管控措施有效落地执行。

《办法》还在监督管理方面对编制规划作出了规定;在增强政府部门执行力方面建立了政府督查、约谈、考核等监管机制;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的实践,借鉴国家重点大气污染防治区域的措施,规定可以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强化监督管理。针对我市大气污染源“三大”突出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优化产业布局、能源消耗控制、挥发性有机废气管控等措施,并重点对工业园区的大气环境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污染防治,注重从源头管理,规定了排放标准、交通管制等措施,并明确了遥感监测数据经确认有效后应当作为行政执法依据;对于扬尘污染、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餐饮油烟大气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许甜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