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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初审

发布时间:2019-04-26 15:25

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 《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初审

本网讯 4月25日下午,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会上,《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初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曾贤林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伍文超、鲁小鹏,秘书长张思成等32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会议审议决定人事任命事项,决定任命余爱国为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局长;免去林光美的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局长职务。会议还任免有关审判人员,免去有关检察人员职务。

会议审议了《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市人大环资委在初步审查意见中提出,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人民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严峻形势,行政执法和监管力度亟需进一步加强,常态化、动态化、网格化、实时化执法检查机制亟待落实。制定《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为推动我市大气环境的不断改善提供法律法规支撑,显得十分必要。

目前,《条例(草案)》)已于2019年3月28日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共六章65条,涵盖了大气污染防治的方方面面,内容完备、创新点多、操作性强,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权责,构建了有效污染防治局面;将错峰生产上升到制度层面,首创划定大气污染防治特定区域,细化了对机动车船污染排放和扬尘污染防治,细化了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执行,为我市制定本条例提供了最新的上位法依据。我市的《清远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计划在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前已制定,尽快出台将可能成为我省第一部地级市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根据《清远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有关规定和审议情况,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交由市人大法委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再提请下次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清远市2018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书面审阅了市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我市农村土地整合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评议的跟踪调研报告。

许甜 郑志刚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