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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12-27 15:30

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1812月27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市七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市七届人大五次会议:

一、在我市工作或居住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二、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和组成人员; 

  三、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及驻京办主要负责人;

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清远军分区政委;

六、大会副秘书长;

七、县(市、区)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曾担任市四套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

九、出席政协清远市委员会七届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

十、中央、省驻清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委工作部门和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