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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8-06-29 00:00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议

(2018年6月29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市,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议:

    1.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我市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破解执行难题、补齐短板,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

2.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村(居)委会,都应当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关心、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监督、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3.全市两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中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提升执行工作效率和水平。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要强化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督查问责,对当事人反映集中的问题,坚决严肃查处,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4.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装备、机制等方面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支持力度,为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人财物和机制保障。

5.负有履行或者协助执行义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必须依法履行或者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拖延、妨碍、抗拒人民法院执行。对拒绝履行执行义务或者拒绝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到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全市各级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主体的,应带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民个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6.负有信用惩戒职能的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要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健全信用信息管理体制和通报机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网络平台,在职能范围内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力度。

   7.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押人民法院决定拘留、逮捕的被执行人或者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得无故拖延、拒绝。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8. 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依法加强和规范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检察机关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或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涉嫌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9.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精神,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诚实守信,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形成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共识。

10.市、县(市、区)两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和审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专项报告、视察调研、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作出决议决定、组织人大代表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见证等形式,加强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推动解决实际问题,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