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本网讯 “赞成票数55,通过!”11月30日下午4时许,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会场,随着主持人的宣布,《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获审查批准。这意味着,清远市第二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正式出台,将为清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在会上作关于《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说明
我市在2015年9月正式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在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今年,根据我市2017年度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的工作要求,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牵头起草《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今年2月成立了立法起草工作小组。11月1日,《条例》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经30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检查监督、附则,共七章四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表示,我市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迅猛推进,市民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上位法,在有些问题上未作规定,或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不能满足我市当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制定《条例》,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支撑,显得十分必要。
“《条例》的最大特色,是把城市的水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管起来了。”郑远平介绍,《条例》明确了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管理主体责任,并在全省首创专设章节规定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接受媒体采访
据介绍,为突出清远市城市风貌定位,《条例》结合城市公共水域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第五章规定了城市公共水域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水上环卫专用码头、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水面漂浮物拦截装置,保持城市公共水域清洁美观;规定了城市公共水域容貌应当符合的五项要求;规定了在城市公共水域卫生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五项行为;规定了从事客运、旅游、观光、娱乐等活动的船舶经营者,应当遵守的三项规定。
(许甜 张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