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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发布时间:2017-08-24 00:00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决议

2017年8月24日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的议案》,并认真审查了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会议认为,规划的编制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规划提出的我市城市性质、规模和布局结构符合清远实际。会议同意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提出的初审报告,原则同意《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0年)》,请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市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征求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的,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认真遵守。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发展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对违反规划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