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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7-03-28 00:00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2017年2月21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根据监督法和《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清远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2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乡村旅游开发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负责。

(三)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贯彻实施《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情况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安排在4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负责。

(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2016年度社保基金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拟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

(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居民住宅物业管理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负责。

(六)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

(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负责。

(九)听取和审议市审计局对2016年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十)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6年市级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2017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上(九)至(十二)项报告拟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三)听取和审议市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四)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华侨民族外事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五)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农林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六)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财政支出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七)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我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报告。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

(十八)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关于市级预算调整的报告。该报告拟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计划于9月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报告拟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三、开展专题询问

计划于10月份以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交通管理情况为议题,对市政府进行专题询问。有关工作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按照《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与程序,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对列入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的项目,各负责单位要依照监督法的规定和《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确保各项监督工作如期完成并取得实效。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