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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

2016-12-22 来源:平台管理 点击:2728

 12月22日上午,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颁布新闻发布会,通报《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情况,答记者问。该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这在清远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市政府副市长徐建文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饮用水源安全关系到我市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是最现实、最具体的民生问题。条例作为清远出台的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对加大城乡供水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实现从源头上减少污水,提升我市饮用水源保护综合管理水平,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水源保护体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项目的建设,进而推动全社会形成生态保护责任意识都具有深远的意义。他强调,地方政府是法律法规的实施主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条例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维护条例、尊重条例、执行条例的浓厚氛围,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明确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职责,要用铁的纪律和硬的手段深入贯彻执行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肖树强,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纪检组组长、新闻发言人胡浩文,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汉强,以及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局、市法制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新闻发布会。省人大代表钟志宏,市人大代表何永通等受邀参加了发布会。

 

完善和建立健全了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

郑远平指出,地方立法必须突出地方特色,努力实现行得通、真管用。条例结合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现状和我市是农业、林业大市的实际情况,重点关注农村饮用水安全的特色,建立健全了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制度。这也是我市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的最大亮点。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我市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供水人口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源)取水点有4100多个,供水人口105万多人,占全市人口1/4。这些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一直缺乏有效的保护制度,导致广大农村人口靠天喝水,饮水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切实保障我市近四分之一人口的饮水安全,条例规定供水人口5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应当划定范围予以保护。规定在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设项目,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扩大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置饲料场、肥料堆积场、屠宰场、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墓地、公共厕所;禁止设置排污口或向水域直接排放污水;禁止非法采矿、采砂;禁止滥用抗生素、激素类化学药物或者使用冰鲜杂鱼虾饲料进行水产养殖;禁止采用炼山、全垦等方式更新造林等。

《条例》赋予村(居)民委员会对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一定的管理职责,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在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地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与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明确了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

为避免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出现职责不清、推诿责任的情况,条例明确了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

条例还规定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经费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水质监测、污染源治理、生态补偿、奖励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建立健全了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及公开制度

为提高我市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能力,条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质信息。监测标准和频率依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工作,并在固定场所向当地村(居)民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在卫生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水质取样送检工作。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的水质监测标准参照国家、省的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河流型、湖库型的监测频率每半年至少一次,其他类型的监测频率每年至少一次。

 

链接:清远“首法”的形成过程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由市环保局负责起草,经市法制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三次审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组织市立法顾问团成员召开研讨会,为草案提出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精心指导,并邀请省有关厅委对草案进行专题论证,对草案中涉及的专业性问题进行严格把关;多次向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出征求意见函,通过报纸、网络公开条例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委托广东财经大学地方立法研究评估与咨询服务基地组织专家学者对草案进行了表决前评估;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根据上述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

2016年6月、8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10月26日,条例经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12月1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许甜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