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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发布时间:2016-12-01 00:00

《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本网讯  12月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这标志着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首部地方性实体法规正式出台,成为保障我市饮用水源水质安全的重要依据。这是我市立法工作的重大成果,是我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重大意义。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会上就条例作说明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就制定条例作说明,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伟雄就条例审查作了报告。

据悉,2015年9月25日,我市获批行使地方立法权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推动《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问题主导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为原则,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为目标,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2016年10月26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12月1日上午,条例经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总则、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具有明显的清远特色,突出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建立了我市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制度,包括划定与调整的程序、保护措施、监测、巡查、信息公开制度等具体规定;二是规定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是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义务,发挥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的作用;四是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实行目录化管理;五是规定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应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分散式饮用水源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六是规定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公路、铁路、桥梁及桥墩、航道,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设施,防止运输油类、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列车或者船舶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源水质。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