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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6-08-30 00:00

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2016年8月30日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委转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市县镇三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对我市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88名。

二、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和省的要求,我市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具体的分配方案是:(1)市直接提名到各选举单位进行选举的78名,另留机动名额5名。(2)清远军分区代表名额2名。(3)除上述两项外,其余303名分配给各县(市、区)。其中,英德市73名(其中少数民族1名),连州市37名(其中少数民族1名),清城区49名,清新区47名,佛冈县25名,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15名(其中少数民族10名),连南瑶族自治县19名(其中少数民族11名),阳山县38名(其中少数民族1名)。

三、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将于2017年1月20日前召开。各县(市、区)和清远军分区应在2016年11月20日前依法选出清远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