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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发布时间:2016-08-19 00:00

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召开

 

本网讯  8月19日下午,市六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五次会议,讨论《清远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自6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条例草案至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广泛调研,积极征求各方意见。8月15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率队到省人大常委会参加立法论证会,5名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省人大法委、农委及省农、林、水、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人士,都对条例提出了修改意见。目前共修改草案40多项。

条例草案修改稿目前仍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饮用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及调整、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截至目前,对第一章作9项修改,包括增加新闻媒体宣传监督的义务和权利等;对第二章也作了9项修改,包括增加政府对公民、法人依法给予相关赔偿的规定等;对第三章作15项修改,包括增加在准保护区内禁建垃圾填埋场等规定;对第四章作8项修改,包括删除关于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规定等;对第五章作两项修改,包括增加对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的追责处罚措施等;对第六章作1项修改,增加了对条例中出现名词的解释。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汉强提出,修改情况报告中关于修改过程和修改内容的情况介绍,应当简化、凝练,需继续修改。参会的法制委员会成员认为,草案修改稿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建议将其呈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进一步审议。与会人员还就条例草案中关于林业生态保护、分散式饮用水源的界定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张永成)

来源:清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