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规范性文件>正文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7 00:00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本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办法

 

19891129清远市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423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以及《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

第三条  常委会任免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在市长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出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的任免;

(三)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本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常委会秘书长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本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一人代理秘书长职务。

以上两项代理职务,直至主任、秘书长恢复工作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秘书长为止;

(四)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六)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务。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第七条  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出,同时附送《干部任免呈报表》、拟任命人员考察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上述报告、材料应在常委会召开前10天交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二)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撤职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提出撤职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签名的书面报告提出。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上述报告、材料应在常委会召开前10天交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三)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和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出的撤职案,或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四)在常委会审议任免事项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通知报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作提请任免报告,介绍任免人员的情况和任免理由,听取审议意见,解答疑问;如正职领导人有事不能到会,可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提请任免;

(五)在常委会审议撤职案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通知报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到会作提请撤职的报告,如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有事不能到会,可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作提请撤职的报告。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其中的联名人之一应当在会上作提请撤职的报告。提请撤职的报告人应介绍拟撤职人员的情况和撤职的理由,听取审议意见,解答疑问;

(六)凡提请常委会任命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审议任命前须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及格才提请审议任命;考试不及格的,应给予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的不提请任命;

(七)常委会举行会议审议任免事项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通知被提请任免的市政府组成人员、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市政府组成人员须作供职承诺;

(八)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

(九)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撤职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和撤职人员可以赞成,可以反对,也可以弃权。拟任免或者撤职的人员,必须获得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始得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经审议有问题需要查清的拟任免人员,可暂不付诸表决;

(十)对提请常委会任免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再次任命。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十一)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向报请机关发出任免职务通知书,抄送有关单位,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并由报请机关根据需要印发通传公布和通知任免人员到职或离职;在未经常委会依法完成任免职务程序之前,任何单位不得对外公布,任免人员不得就任或离职;

(十二)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签署。

第八条  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期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届满换届后,市长必须在两个月内提请新一届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原任职人员,如不再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由常委会任命的本会工作人员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如无变动的,可不重新任命。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书面向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经常委会审议接受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条  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本届任期内工作调动、内部职务调整和离休退休,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