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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4-24 15:58

关于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

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

人民群众的意见

 

2014418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对做好人大工作的指示,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实践创新,坚持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常委会领导班子与市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促进代表深入基层,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积极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要求,现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市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代表

(一)联系对象

1.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各直接联系5名代表,联系面涵盖市直单位和各县(市、区)。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的代表,主要为其所在选举单位、所负责和联系工作方面的代表,以及一线工人、农民等基层代表。

(二)联系内容

2.围绕党、国家、省和市的工作大局,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宪法、法律、法规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的情况。

3.围绕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及其所在单位、行业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监督事项的意见、建议,以及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围绕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围绕代表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和工作委员会活动,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对改进与完善常委会会议和执法检查,各工作委员会开展监督、调研、视察等有关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6.围绕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贯彻实施,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代表参加专题调研与集中视察、学习培训以及开展小组活动等方面的情况,听取代表对组织和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7.围绕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直接联系代表,了解群众的实际生活、工作状况,了解群众所关注的有关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和底线民生保障等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联系方式

8.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主要通过走访、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约见、代表在线平台、参加小组活动等方式与渠道直接与代表联系。

9.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需要,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参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带队的执法检查和工作监督等活动。

10.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理代表重点督办建议等工作的需要,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和工作委员会有关会议。

11.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直接联系的代表参加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就相关工作开展的调查研究、座谈、视察以及其他活动。

(四)联系的代表的职责

12.直接联系的代表,应提高履职能力,围绕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内容,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客观地反映有关情况和人民群众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

13.直接联系的代表,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约见、代表在线平台等方式与渠道,直接向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及意见建议。

14.直接联系的代表,应依照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规范行为,不得利用联系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不得借机办理个人、所在单位和地区与联系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

(五)服务保障

15.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选联工委和相关委员会应做好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组织协调工作,落实联系方式、活动安排以及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机构的沟通联系,为联系活动的开展提供有效服务保障。

16.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应根据联系活动的需要,为代表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17.在联系活动中,对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需办理并答复的,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可交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转有关部门处理。

18.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是在新的形势下市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代表联系的重要举措。应在认真总结经验、改进和完善做法的基础上,适时研究制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联系代表的办法。

二、市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

(一)联系内容

19.代表要紧紧围绕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我市的中心工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各项代表工作中,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反映人民群众的诉求,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履行好代表职责。

(二)代表联系群众的主要方式

20.代表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中,要结合拟提出的议案以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专题调研既要到工作开展好的地方,更要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防止重形式、走过场。专题调研报告要实事求是,不回避矛盾和困难,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21.代表在开展集中视察活动中,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意见,全面了解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既要广泛了解各方面工作取得的成效,也要深入了解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做好准备。

22.代表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中,要围绕活动主题,通过走访、约见、座谈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代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代表小组活动,深入所在社区、村镇、企事业单位,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可以在小组活动中交流联系群众的信息和经验,形成拟提出的议案和建议。

23.代表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前,应结合会议的议题,听取相关基层群众的意见,形成自己在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24.代表可以到原选举单位或者工作生活所在地设立的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参加联系群众的活动。

25.代表应当结合本人的生产和工作的实际,经常广泛听取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人民群众的意见,依法反映其诉求,协助解决困难。

26.代表可以运用市人大常委会开通的人大专网、市人大代表在线交流平台、电子邮箱以及电话等多种渠道,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27.代表可以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接受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

(三)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28.对于社会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利益的问题,代表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提出建议,在有关会议、场合上口头表达,也可以通过书面表达;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代表可以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反映意见;对于收到的群众来信可以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处理。

(四)代表反映群众意见的处理

29.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重视并及时处理代表反映的意见。代表提出的建议和通过快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的渠道反映意见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代表提出约见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联系落实;转交的群众来信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科处理。

30.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跟踪督办代表反映意见的处理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反映的问题,并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代表。

31.有关机关、组织对代表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或者办理情况,代表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群众。

(五)代表联系群众的服务保障

32.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为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提供服务保障。要及时为代表提供政情材料,帮助代表提出高质量议案和建议;按照代表的要求,协助做好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组织工作,帮助解决代表开展活动所遇到的困难,提供必要的物质和经费保障;积极指导原选举单位协助代表在当地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33.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积极搭建代表活动的平台,推进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的建设,并协助组织代表定期到人大代表联络站(工作室)开展联系人民群众的活动。

34.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必然要求。代表所在单位要按照代表法有关规定,给予必要时间保障,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享受所在单位正常出勤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35.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实践和经验,通过《清远人大》、清远人大网和有关媒体的代表风采专栏等,反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情况。

(六)代表联系群众的履职规范

36.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社会、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予以回避。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