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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7 00:00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市人大代表工作的办法

 

(1989621清远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826清远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7423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加强代表工作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联系代表是加强代表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为密切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代表权益,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听取代表意见,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同时了解和关心代表的学习与工作(生产)情况,努力为其执行代表职务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联系代表的方式,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直接与代表联系和委托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相结合,共同做好联系市人大代表的工作。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采取个别访问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密切同代表的联系。常委会各委、办、室的负责同志,应不定期地走访部分不同界别的市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并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二)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作出重大决议和决定前,根据需要,事先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或约请对该议案内容比较熟悉的一些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提出意见。

(三)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应根据会议议程和代表的意愿,组织代表进行视察,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议题做好准备。闭会期间,应围绕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或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部分代表进行专题视察。常委会统一安排的代表视察活动委托本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

(四)常委会组成人员视察工作或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可根据需要约请有关代表参加,研讨有关问题。

(五)坚持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座谈会,常委会正、副主任分工深入到各县(市、区)召集部分代表座谈,听取代表对一府两院和常委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并把代表建议和意见综合交有关部门或单位分别作出书面答复。

(六)办理和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并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转达代表对其办复的意见。

(七)坚持常委会领导定期接访代表制度,做好代表来信来访工作,对代表反映的问题,抓紧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回复代表。

(八)对市人大代表应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培训,提高代表执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九)常委会应为代表订阅必要的学习资料,编写我市《人大工作通讯》,发至每位市人大代表,通报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在《人大工作通讯》中开辟代表工作专栏,反映代表活动情况,交流代表工作经验。

(十)常委会应不定期召开代表工作会议,交流经验,研讨问题,明确要求,不断推进代表工作。

(十一)常委会应建立和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常委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安排年度计划时,要听取代表的意见。

(十二)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按下列要求联系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1、协助建立代表小组和组织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小组活动每年至少两次,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并要讲求实效。代表小组应当学习和宣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2、协助组织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并负责处理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应由当地解决的建议和意见。对需由市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常委会反映;

3、各县(市、区)举行人大会议或组织有关活动时,应邀请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切实保障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权利。

(一)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及时为代表提供有关政情材料。

(四)代表的活动经费,按《代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列入市财政预算。代表在参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安排的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五)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常委会许可才能执行。常委会接到执行机关提请许可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调查事实是否清楚、资料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法,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常委会要分工一名副主任负责联系代表工作,并定期听取和讨论代表工作情况报告,根据需要,提出建议,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相应的决定;日常工作由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协助做好联系代表工作,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