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制度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请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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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严肃会议纪律,加强会风建设,提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水平和效率,保障常委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在会议进行期间,因特殊原因要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三条 通知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单位(包括中央、省驻清单位)主要领导,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请假。经批准,方可委派分管副职领导列席会议。在会议进行期间,因特殊原因要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不得无故离开会场。无故离开会场和未经批准顶替的,按缺席会议对待。
第五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出席和列席人员应按要求签到。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一次一签,不得代签。
第六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掌握出席会议情况,并做好会议考勤登记,每半年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通报,或向媒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其他会议、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活动,拟定参加人员如因特殊情况要请假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