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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2-11-23 15:31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21122清远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以及其它形式进行及时报道。必要时,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代表应当依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会前应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向代表团请假,并由代表团报告大会秘书长。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提出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提出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提出会议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

()提出各代表团的召集人。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开会的预定日期和拟提交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准备提请大会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草稿,一般应当于会议举行10日前发给代表。

第九条 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以县(市、区)为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选举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视代表人数分设若干代表小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会议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由代表团的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审议。各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审议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议程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其他准备事项。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二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主持大会会议;

()领导大会秘书处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提出应由大会选举的各类人选;

()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发布公告;

()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应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轮流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和会议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或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秘书处可设立若干会务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依法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市居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席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申请旁听者凭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的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或者委托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提出旁听大会全体会议的申请。

旁听人员可口头或者书面向大会秘书处提出关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大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于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可以由主席团决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按建议处理。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并在本次会议代表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并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二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说明,然后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同时交大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后交全体会议表决。

审议议案时,代表可以向有关的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应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大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可以请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必要时,也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的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代表10人以上联名,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及决议、决定草案可以在表决前提出书面修正案,由主席团先交大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交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作进一步研究后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包括议案修正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代表个人或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的议案审查委员会组织研究处理,或者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再作答复。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年初举行会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临时召集的会议,有关的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全体会议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就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预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委员会汇报,由有关委员会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委员会会议提出初步审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各代表团和大会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五章 质询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的事项应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候选人,由主席团或者20名以上代表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所提名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

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市级机构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推荐。推荐者应当向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大会主席团应当向大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制定会议的选举办法,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后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人数,进行差额选举。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人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 选举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候选人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

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有关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讨论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在本届代表中提名,提交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有权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在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调查委员会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代表要求在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告,经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

代表要求印发书面意见的,由大会秘书处作出安排。

第四十四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由主席团确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书面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需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参加表决方为有效,获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