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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出堂办案”断纷争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发布时间:2013-03-19 00:00

法官“出堂办案”断纷争 当事人送锦旗表谢意

 

本网讯  20132一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三姐弟来到市中院民一庭,向该庭薛延光法官送上一面绣着“执法如山、司法爱民”字样的锦旗,感谢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职权主动调查,尊重事实,公正判案。

修车店内遭横祸

周某德是四川省某农村农民,农村户口,从20096月起,其便在儿子周某理在清远市某镇承包的修车店帮忙。20111211日下午,货车驾驶员余某将车开进周某理的修车店维修。车修好后,余某没有等修车师傅移开修车配件,便匆忙发动车辆离开。货车移动时,一个后轮压到了一块用来固定车轮的木板,木板弹起击中了蹲在车后三米远干活的周某德后脑,周某德当场倒地,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货车驾驶员余某负全责。

赔偿标准引分歧

周某德死亡后,其子女周某菊、周某理、周某平三姐弟到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围绕周某德的死亡赔偿金按农村户口还是城镇户口标准计算,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最后,一审法院认定周某德生前为农村户口,相关赔偿款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周某理等姐弟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出堂办案断纷争

市中院民一庭薛延光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翻阅案卷,分析案情。围绕争议焦点,薛法官多次深入到事故地附近的基层组织及群众走访调查。经查实,周某德从20096月起便在其儿子周某理经营的修车店帮忙,且在事发前确实实施了协助补胎的行为。虽然并不能因此而确定周某德生前受雇于补胎店而有直接的固定收入,但可以确定周某德生前是通过从事补胎业务的辅助工作而直接帮助其儿子周某理开展工商经营活动,周某理的工商经营实际上属于家庭经营模式,故周某德的收入体现在儿子周某理的工商经营收入之中。另外,该修车店所在地虽然不在严格意义上的城镇区划之中,但工商经营场所属非农场所,因此应视为城镇范围的延伸。因此,薛法官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认定周某德生前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符合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的条件,判决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周某菊三姐弟为表示感激,请人赶制了锦旗送到薛法官手中。“没想到法官是这么不偏不倚、公正司法,真要好好谢谢法官!”周某理说。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