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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促办理的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07 00:00

关于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重点督促办理的办法

 

201138清远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原则同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重点督促办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交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属于我市的中心工作、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办理可以取得实际效果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拟作为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初步意见,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在研究确定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时,应当同时明确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和督办单位。

第六条  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发文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并抄送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

第七条  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承办的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领导牵头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牵头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分工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二十日内制定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对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分析、承办工作进度等内容。督办单位应当于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十日内制定督办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包括督办进度、督办方式等内容。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的工作计划抄送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委。

第九条  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应当对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督办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于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处理方案并报送督办单位。处理方案包括解决代表建议所反映问题采取的具体措施、实施计划以及预期效果等内容。

督办单位应当对处理方案提出初审意见,连同处理方案一并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初审意见包括处理方案对办理建议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实施计划是否可行、预期效果是否客观等内容。

第十一条  督办单位应当将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发文告知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审议意见确定处理方案,答复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并抄送督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委。

第十二条  市政府和市法院、市检察院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时,应当全面报告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督办单位应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重点督促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情况的书面报告。办理和督办情况报告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全体代表。常委会会议审议办理和督办情况报告时,应当邀请提出相关建议的代表列席。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