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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权和岗位职责

发布时间:2016-07-12 00:00

 

清远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主要职权和岗位职责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职权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主要是:

(一)在本市范围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领导或者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六)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八)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九)行使市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各工作部门及其下设机构的主要职责:

1、办公室

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及常委会领导同志交办事项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组织机关日常工作和协调各委、室的工作关系;负责常委会机关党务、纪检、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培训、人事工资、文秘、档案、信访、财务、接待及机关后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任会议及有关重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常委会有关综合性文稿,收集人大工作的重要信息,组织开展人大制度建设理论的研究和宣传。 

办公室下设四个科:

(1)人事秘书科

负责常委会机关党务、纪检、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学习培训工作;负责人事工资;负责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并对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批办事项进行督查催办;负责市人大常委会大事记编写、文电处理、文印、文书档案、保密、印鉴管理工作;负责常委会和办公室领导同志公务活动的组织安排;办理常委会机关通信与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的图书资料管理;安排机关值班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办公室负责同志交办的事项。

(2)综合科

对有关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组织研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理论和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工作部署开展调查研究;与省人大及各市地方人大交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理论研究成果;收集和反映基层人大工作的情况;负责或组织起草常委会的工作要点、工作报告等综合性文稿;负责人大制度和法制建设信息的收集、宣传报道和人大新闻评选工作;负责《清远人大》刊物的编辑以及人大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承担市人大信息网站的网页资料编辑及制作工作;承担常委会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办公室负责同志交办的事项。

(3)信访科

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和常委会领导批办的信访案件,并做好催办、督办工作;协助常委会领导接访、约访群众;调查了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收集、综合、反映信访信息,并做好信访处理情况的反馈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办公室负责同志交办的事项。

(4)行政科

负责常委会机关经费预算、财务管理;统一安排公务接待工作;负责物资购置的报批及其购置,管理机关的公产物资;负责机关的后勤服务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同志和办公室负责同志交办的事项。

2、法制工作委员会

拟定或参与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决议草案,拟定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承办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承办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设综合科、法规科、备案审查科。

(1)综合科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保密等机关日常事务;承办地方立法的规划、年度计划草案的拟定及立法数据统计工作,立法技术规范工作;筹备组织立法工作会议;督办本工作委员会有关议案;承担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布及有关宣传工作;负责立法的联系协调工作,组织立法调研和立法人员培训等工作;负责指导和联系连山、连南两个民族自治县的立法工作;负责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立法基地的日常联系工作;负责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相关服务工作;承办本工作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法规科

负责草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拟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参与有关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的调研和草案起草、修改工作;组织对法规草案的论证、听证和法规评估工作,征求意见,整理、编发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和各方面对法规草案的意见,编发立法参考资料;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告;拟定地方性法规决议草案;起草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对地方性法规有关问题询问的答复;承办本工作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备案审查科

负责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承办本工作委员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对公、检、法、司等部门和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或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其职责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办理与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其他工作;承办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承办对经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对国民经济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了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或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财政经济方面的工作;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5、农村农业工作委员会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农村农业方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对农村农业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负责对农村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讨论意见的贯彻执行,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反馈;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或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村农业方面的工作;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6、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方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智力投资、培养人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讨论意见的贯彻执行,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反馈;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或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方面的工作;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7、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委员会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在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方面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对华侨、民族外事、宗教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落实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政策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讨论意见的贯彻执行,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反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华侨、归侨、港澳和台湾同胞等来信来访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涉外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办理或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民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华侨民族外事方面的工作;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8、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进行选举和罢免的有关工作,指导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选举工作;办理或督促办理有关人大选举工作、代表工作和人事任免工作的议案;负责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的代表议案协调综合工作和人民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负责联系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并组织其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组织代表的培训和优秀代表的评选;负责市人大常委会与下级人大常委会的日常联络工作,收集和反映下级人大工作的情况;办理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和组织有关拟任命人员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有关事宜进行初审;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9、环境和资源工作委员会

承办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城乡建设工作以及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对城乡建设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监督事项的要求,办理同本工作委员会有关的监督事务;检查、督促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主任会议讨论意见的贯彻执行,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作出反馈;对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制定的需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或者备案的关于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规章、规定、规范性文件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和督促办理与其职责有关的议案;承办人大代表的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工作;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本市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报告、地方性法规案修改稿及表决稿;

二、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其他有关法规议案;

三、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的有关法规议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法制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事项;

六、其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要事项。

 

来源:市人大办公室